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7
【实施时间】 2002-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6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教育经费的投入实现了重大转变,开始走出一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路子,初步形成了以财政拨款为主,辅以征收教育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和适当收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发展校办产业、集资办学、捐资办学、对口扶贫支援、教育融资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新的投资体制。
  
  为了贯彻执行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和中共重庆市委第一届九次全委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的决定》,确保我市教育改革和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现将继续做好筹措教育经费,加大教育投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育经费的筹措
  
  (一)财政拨款
  
  1.各级财政要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各级财政每年超收入部分(除有专项用途的收入外),按不低于年初确定的教育经费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用于教育。
  
  2.逐步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所占的比例。“十五”期间继续执行教育经费占市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每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的比例。各区县(自治县、市)也应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增加教育投入,适当提高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的比例。市教委和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中小学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情况,核定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除从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中开支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两级政府予以安排。
  
  3.市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基本建设资金名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学校校舍建设,并做到逐年增长。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在其统筹基本建设拨款中按现行比例用于教育。
  
  4.市政府设立基础教育专项补助主要用于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乡镇成人学校建设。市政府民族地区发展资金和支持不发达地区的资金安排用于教育按不低于现有的数额用于这些地区的教育事业,并逐年有所增加。
  
  (二)费税等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1.搞好城市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充分调动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积极性,搞好征收入库工作,完善城市教育费附加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分配办法。具体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2.凡未开展家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区县(自治县、市)继续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继续实行统筹提留总量“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的基础上,其中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或保持1998年实行统筹提留费“一定三年不变”前的水平。从事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经营的农户、联户和乡(镇)非农业个体户,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计征。乡(镇)、村、社企业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在乡(镇)提取企业税前利润总额10%的社会性开支费用中,按30%的比例计征。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县(市)不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对因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教育经费,试点地区各级政府应在改革后的财政预算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确保当地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3.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用于中小学排危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教育经费应在现有数量的基础上逐年有所增加。
  
  4.地方农业税附加按不低于现有的数额安排用于教育,并逐年有所增加。
  
  5.新建、扩建、改建校舍用地由各级政府依法实行行政划拨,并按中央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免缴有关规费。在建设用地审批阶段,对确需征用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按教育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缴新菜地建设基金;在规划报建阶段,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垃圾处理费、抗震设施监审费、用地勘查费。人防设施及绿化配套建设应按规定达标,因条件所限确实不能达标的,免缴(或减缴50%)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绿化补偿费。有关管理费按低限收取。在施工阶段,免缴散装水泥保证金、市场管理费、出渣费,减半征收工程质量监督费、安全监督费、标底审查费。
  
  (三)办学和开发教育关联产业投入
  
  1.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根据我市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选择时机,适当增加学费在学生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财政教育拨款政策和教育培养成本分摊制度。民办学校其学费标准可按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核定。各类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住宿费等,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