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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文字号】 京人发[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7
【实施时间】 2002-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我市基层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进一步建立健全竞争机制。除特殊职位外,各基层行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应当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任职人选。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竞争上岗的范围可以扩大到科级以上非领导职位。对一般非领导职位的调整,可以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人选。对在双向选择中落选的基层公务员,实行培训试岗制度。培训时间为1至3个月,培训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的,进行试岗。试岗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试岗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可正式上岗。经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或者试岗期满经考核不合格,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整的,予以辞退。
  
  自2002年起,我市每三年对工作成绩突出、人民群众满意的国家公务员进行一次评选表彰奖励,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四、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
  
  我市基层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具备的基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和计算机知识;为适应时代发展要求所应具备的新知识、新技能等。通过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一个公务员摆正个人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一切向人民负责,忠于职守,秉公执政,自觉做人民的公仆,勇于同危害人民利益的言行和错误做斗争。通过行为规范教育,使广大公务员在政治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服从政令;在廉政方面严守法纪,廉洁奉公,不贪赃枉法,不以权谋私;在业务方面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快速准确,讲求效率;在语言行为和仪表举止方面,力求标准、适用、确切、简洁、热情、礼貌。
  
  五、我市基层公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政府声誉;
  
  (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政为民;
  
  (四)佩戴胸卡上岗,按规定着装,举止端庄,仪表得体;
  
  (五)态度和蔼,礼貌待人,文明执法,文明办公;
  
  (六)在公务接待中解答问题耐心细致,讲解政策准确清晰;
  
  (七)处理公务及时迅捷,承诺守时,不推诿扯皮,不敷衍塞责;
  
  (八)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国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遵守的其他纪律。
  
  对违反我市基层公务员行为规范但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对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六、严格执行行政告诫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公务员的监督管理。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行政告诫暂行规定》是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基层公务员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对在前一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基层公务员,或者犯有一定错误,但情节轻微,尚不够行政处分的基层公务员,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并下达《行政告诫书》。被告诫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告诫书》之日起10日内,上报书面检查和具体整改措施及整改时限。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应当经上级领导审核同意并监督落实。
  
  对受到行政告诫拒不按照规定上报书面检查、整改措施的,或者在限定的整改时限内未达到整改措施要求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七、基层行政机关实行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制度。
  
  基层行政机关临时占用工作时间安排有关活动,不得影响正常对外办公。基层公务员因正当理由请假不能到位处理公务时,主管领导应当安排他人代替对外办理公务。
  
  基层行政机关对外办公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工作日全日对外办公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三天予以公告;基层公务员不能到位处理公务并确实不能由他人代替对外办理公务时,须报本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并提前一天予以公告。
  
  八、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创新,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我市基层行政机关要按照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手段创新,完善“窗口式服务”和“一站式办公”,加快电子政务的步伐,向“一网式办公”发展,逐步提高基层公务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基层行政机关要逐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等管理制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强化对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引导、激励基层公务员恪尽职守,廉政勤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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