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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府字[2002]1号
【颁布时间】 2002-01-04
【实施时间】 200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综合治理血吸虫病“十五”计划的通知

[接上页]

  (五)落实防治经费。
  
  防治血吸虫病“十五”规划所需经费,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疫区各级政府要把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十五”规划要求,将农业开发、林业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水改厕、村镇环境治理、扶贫和老区建设等项目同血防工作结合起来,按各自承担的任务,积极筹措资金,分别安排和落实好综合治理所需经费,保证经费及时到位。疫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血防义务,疫区群众应承担相应的血防义务工,社会各界应大力支持血防事业。
  
  (六)加强健康教育,提高疫区居民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针对不同人群,编制并印发多种通俗易懂的健康教育材料,开展不同形式的血防知识健康教育,使疫区居民普遍接受血吸虫病防治知识的基本教育;定期对健康教育效果进行检查和考评,不断增强居民的血防意识,自觉养成文明生活方式,提高自我防护能力。疫区中小学生要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课程,以保障疫区青少年免受血吸虫病感染。
  
  (七)加快血防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要积极稳妥地将经过实践检验且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推广至全省,以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推动我省血防工作的发展。增强科学技术、科研成果为防治服务的意识,不断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力争在防治技术水平上有新的突破,以期加速提高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水平。要充分发挥我省科研技术队伍的作用,使血防科研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八)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督监测体系。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和《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明确疫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防工作中的职责、任务和社会团体、公民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使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血防专业机构要建立业务监督组织,制订防治质量评估方法,进一步健全监督监测体系和质量控制机制。
  
  疫区各县(市、区)要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每年对执行“十五”规划的进度、防治工作质量以及疫情监测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综合评估,确保规划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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