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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控制范围 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范围为:主城区城市环线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和两路镇城区、鱼洞镇城区、北碚城区以及210国道童家院子至双凤桥路段、212国道北碚至沙坪坝交通主干道路段。 (二)控制目标 2002年在用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年检首检和路检达标率分别达到90%和75%,逐年上升;2005年分别达到95%和85%。 基本控制住环境空气中因机动车排气产生的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的恶化趋势,主城区机动车黑烟尾气污染控制取得明显成效,确保主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到“十五”期末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三)执行标准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为:目前,生产、进口和销售车执行GBl8352.1-2001(轻型车)和GBl7691-2001(重型车);在用车执行GBl8285-2000。 积极准备执行比现行排放标准更严的国家将新颁布的排放标准或经过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地方排放标准。 按照执行标准要求,汽油车排气年检为双怠速法检测,创造条件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路检为双怠速法和红外遥感检测法检测。柴油车排气年检和路检为分流不透光式烟度计法检测。 (四)控制措施 1.市政府颁布实施《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污染物排放不达标和国家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机动车不得在我市境内销售和登记注册(入户)。 3.在主城区城市环线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和两路镇城区、鱼洞镇城区、北碚城区以及210国道童家院子至双凤桥路段、212国道北碚至沙坪坝交通主干道路段禁止排放黑烟尾气的机动车行驶。 4.2002年底前,主城区内的所有化油器出租轿车(5座及以下)全部改为电喷供油并加装三元催化转化器,或改为CNG出租车;2003年底前,主城区内其他化油器轿车和9座及以下轻型汽油车全部改为电喷供油并加装三元催化转化器,或改为CNG汽车。 5.2002年底前,公交客运中巴柴油车全部退出主城区控制范围行驶;2003年底前,其他客运中巴柴油车全部退出主城区控制范围行驶。 6.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不得通过年检;加强在用车污染物排放的路检和停放场地的抽检工作,路(抽)检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必须经治理达标,治理单位应承诺经治理的机动车在规定期限内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7.2002年底前,主城区建成CNG加气站总数达到30座,改造CNG汽车总数达到6000辆。 8.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 9.禁止销售不符合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的汽油、柴油和不符合车用压缩天然气标准的天然气。 (五)责任落实 1.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章。 2.市环保局。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拟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章送审稿和机动车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机动车污染防治规划、计划,并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对生产机动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委托已取得公安机关资质认证的年检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检;会同公安部门对停放场地的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抽检。 3.市公安局。机动车注册登记、年检时,审查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达标的,不得允许其注册登记、通过年审;会同环保部门对行驶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实施路检;在禁止排放黑烟尾气的机动车行驶的区域和路段,对排放黑烟尾气的机动车实施查禁并予以处罚: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制度;对军车排气污染超标情况及时抄告重庆警备区。 4.市科委。牵头组织实施压缩天然气(CNG)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负责CNG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任务的完成。 5.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CNG汽车加气站及供气系统建设,2002年底主城区总数达到30座;对本地机动车生产企业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6.市交委。负责组织实施改造CNG汽车和改装电喷供油并加装三元催化转换器的工作,2002年底主城区改造CNG汽车总数达到6000辆;会同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7.市质监局。负责车用汽油和柴油油品、CNG气体质量及CNG汽车改装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查处CNG气质和巩固车用汽油无铅化工作。 8.市工商局。按国家规定对机动车销售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销售企业依法查处。 9.重庆警备区。根据国家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军车的排气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六)资金补助 由于投资天然气加气站和改车均有一定收益回报,因此,建站和改车所需资金分别由气站业主和车主自行解决。市政府对从事年检和路检的公益性财政拨款单位为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需更新改造的仪器设备进行补助。其主要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