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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04
【实施时间】 200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8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主城区五管齐下净空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1.为执行机动车排放新标准,需对市公安年检线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机动车尾气路检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其中:年检2套,每套约16.4万元;路检11套,每套11.4万元。共计158.2万元。
  
  2.增加主城区主要交通干道行驶的机动车尾气排放实施流动性路检,需购置红外线遥感自动检测仪2套。每套约250万元,共计500万元。
  
  以上总计需市补助658.2万元。
  
  三、关于主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实施方案
  
  为有效控制主城区裸露地面造成的扬尘污染,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树立良好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城区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主城区内裸露地面应绿化、硬化的区域为城市环线高速公路以内的城镇建成区裸露地面和未硬化的公路(含环线高速公路边坡),主要涉及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巴南区、经开区、高新区、北部新区。
  
  (二)有关情况
  
  实施范围内现有裸露树池50940个,宜绿未绿地面及土坡474309平方米,裸露人行道367220平方米,未硬化道路1621000平方米,拆除违章建筑后的裸露地面978251.76平方米。此外,建筑工地有不少裸露地面。
  
  (三)目标任务
  
  拆除违章建筑后的裸露地面的绿化、硬化任务,必须在2002年内全部完成;裸露地面和土坡、树池的绿化、硬化任务,2002年内完成2/3,2003年完成1/3;裸露行道、道路2002年和2003年各完成50%,力争提前完成。范围内主干道及其两侧的树池、地面及土坡、行道、道路必须在2002年内全部完成绿化、硬化。
  
  2002年,完成绿化、硬化树池33111个、地面及土坡308300平方米、行道238693平方米、道路1053650平方米。绿化、硬化拆违后的裸露地面978251.76平方米。
  
  2003年,完成绿化、硬化树池17829个、地面及土坡166009平方米、行道128527平方米、道路567350平方米。所有裸露地面的绿化、硬化任务全面完成。
  
  (四)落实责任
  
  实施范围内的绿化、硬化,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工作任务。在行政辖区内,属区管理的,由区政府组织实施,属市级相关部门管理的,由市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属相关单位管理的,由相关单位负责。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实施情况的协调、督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
  
  (五)保障措施
  
  1.行政措施。对裸露地面绿化硬化的范围、时限、责任、工作要求等纳入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各有关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制定计划,将绿化硬化任务按年度进行分解,并落实到责任单位,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工程措施。结合城镇建设、园林绿化、拆违建绿等工作,对未硬化行道、道路进行硬化宜绿未绿之地面及土坡,用树、灌、草、藤等植被予以绿化覆盖;裸露树池采取加盖、种草或其他方法进行遮盖。已拆除原有建筑但尚未开工的建筑工地裸露地面、废弃物堆放场地、建筑材料堆放场地,采取遮盖措施,防止产生扬尘;已开工建设的施工工地,除采取遮盖措施外,还应采取围拦、洒水等措施,防止产生扬尘,工地出入口必须进行硬化。为配合创建山水园林城市和保护生态环境,在绿化、硬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措施的生态效益,宜绿化的,不采用硬化。
  
  3.落实资金。裸露地面绿化、硬化的资金,主要由相关区、市级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负责。市财政安排2000万元资金予以补助,专款专用,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拟定。
  
  4.后续管理。裸露地面绿化硬化后的管理,由相关区、市级有关部门和业主各负其责,市级相关部门加强协调、督促。
  
  四、关于主城区大于l0t/h燃煤锅炉洁净煤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削减燃煤污染,改善主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到2005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主城区大于l0t/h的燃煤锅炉洁净煤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大于l0t/h燃煤锅炉洁净煤工程实施范围:主城区600平方公里范围和两路镇、鱼洞镇、北碚城区和北温泉镇。
  
  (二)执行标准
  
  实施洁净煤工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271-2001)Ⅱ时段标准,即烟尘排放浓度为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0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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