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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2号
【颁布时间】 2002-01-04
【实施时间】 2002-0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才资源,是实施科教兴湘战略的重要力量。合理配置、使用毕业生资源,对于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维护稳定大局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充分认识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积极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把毕业生的资源优势变成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
  
  二、国家任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定向毕业生按合同回定向地区(行业、单位)就业;毕业研究生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
  
  三、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要求,我省毕业生就业从2001届起,不再编制和下达《毕业生就业计划》。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凭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书》签发《就业报到证》,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毕业生择业期限为2年。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1年内由学校负责保管档案和户口关系,帮助推荐就业。满1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户口关系迁回家庭所在地,保留城镇居民户口;其档案转入家庭所在地县以上政府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管理。满1年后,其档案转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进入人才和劳务市场自主择业。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其户口关系允许迁入非公有制单位和创业实体所在地,其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确保毕业生充分、顺利就业。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大中专学校要转变职能,帮助、指导和推荐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要把录用毕业生和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员工素质结合起来,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要珍惜人才,按岗选才,量才适用。
  
  五、深化改革,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和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就业机制,取消一切不利于新的就业制度、不利于毕业生资源合理配置、不利于毕业生就业的限制性政策与措施。
  
  (二)取消毕业生出省和来湘就业的限制。各类毕业生出省就业、非湖南生源毕业生来湘就业,不得加以任何限制。
  
  (三)有计划地录用一部分品学兼优的应届毕业生到各级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接收毕业研究生所需编制和增人计划,由同级编制、人事部门据实下达。
  
  (四)鼓励城区的毕业生到乡镇所属单位就业。到乡镇所属单位就业的城区毕业生的户口允许迁入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区或家庭所在地。
  
  (五)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各地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积极吸引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就业。同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支教、支农、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参加农村基层工作。
  
  (六)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非公有制单位应按国家政策规定,为就业毕业生提供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七)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以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社区服务的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并免征,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2、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3、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
  
  (八)允许毕业生继续深造和参加必要的职业培训。从学习结束之日起,保留毕业生2年的择业期。
  
  六、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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