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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切实解决当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区干部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区)要按照“分工负责、条块结合、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的政策、规划、制度;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围绕事关干部教育培训全局的问题,提出具体措施和意见。干部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组长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长和同级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组织、宣传、统战、政法、党校、计划、经贸、人事、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条 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组织部门是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检查本地区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协调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及一定层次的中青年干部的培训。宣传部门负责指导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对宣传文化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统战部门负责指导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民主党派骨干成员和统战系统领导骨干的培训,并与有关部门共同抓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训。政法部门负责政法干部的培训。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拟定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经贸部门负责指导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指导和组织成人教育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基地重大项目的立项、审批。各级党校要发挥干部培训轮训的主渠道作用,扎扎实实办好各类培训班。 第四条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大型企业党委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抽调干部参加学习培训。今后,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区直各厅局委办、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凡举办全区性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类培训班、专题研究班,必须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一下达全区干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由各办班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未列入计划的培训班次,一般不得举办。情况特殊,确需临时举办培训班,办班单位必须在办班前1个月按审批程序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六条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干部教育领导小组下达的调训计划,切实做好学员的选调工作。调训人员确定后,被调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培训,调训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要积极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领导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再安排工作、开会或出国(境)考察任务。 第七条 凡抽调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一个月以上培训的,在同一时间、同一领导班子中一般只能安排一人;地、市、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同时外出参加一周以上的培训。 第八条 凡各地、各部门组织或举办县处级、地厅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培训班,必须先提出培训计划,进行充分论证,经自治区干部教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否则,外事部门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凡在国(境)外开展优秀年轻干部中长期培训的,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布选派对象的条件、标准,层层推荐、公开选拔的方式确定培训名单。 第九条 各级党委要建立干部学习档案,及时掌握干部学习状况和培训需求,为干部使用和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训服务。 第十条 各类干部培训机构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改进教学管理办法,优化培训内容,针对不同类型、层次的培养对象和班次,突出培训主题,精心安排课程,注重培训实效,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同时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建设高素质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第十一条 各类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学员管理制度,严肃校规校纪。对干部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表现情况,要如实记载,并及时反馈给干部主管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承担成人学历教育的各级党校要强化管理,严把招生、教学、考试、毕业等环节的关口,坚决杜绝在学历问题上弄虚作假,如发现问题,必须严肃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