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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办班单位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培训效果以及教材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也可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调参训学员进行测试,检验其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 各级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各类培训班次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办学条件等。从“十五”开始,每五年组织力量对全区各类干部培训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逐步建立择优汰劣的竞争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允许继续从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划拨专款,予以保障。任何部门和办学单位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向培训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确需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要加大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办班单位收费情况的检查,对以办班为名乱收费的现象要严肃查处。对个别地方和部门滥用职权,强行抽调干部参加营利性培训,或以干部培训为名到国内外公费旅游等典型案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