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各地、各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按不超过上年度评选的地厅级“青年文明号”数量20%的比例申报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申报材料包括:1、给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的申请报告;2、创建单位成员花名册;3、创建目标及措施;4、量化考核细则;5、事迹材料一式两份并附上年度地州、市、厅局“青年文明号”命名决定;6、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申报表。 十一、申报的青年集体经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确定为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创建集体可根据“青年文明号”创建条件,结合本单位的创建措施和标准,开展各具特色的创建活动,并在工作现场公示服务内容、创建目标、创建措施,张贴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监督电话。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委会成员将在一年中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检查,每年第四季度进行考核验收。不符合创建条件或公示期间被举报,经查实存在问题的取消创建资格。 十二、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切实通过创建活动使申报集体在各方面都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在青年集体中确实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十三、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当年各地、各单位申报数量,按一定比例分配名额,各地、各单位根据名额上报组委会办公室审核。 十四、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申报材料(1、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申报表;2、创建集体当年事迹材料)各一式两份,按期上报。 十五、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上报集体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组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年度考核情况及材料,召开组委会办公室成员会议,评选出符合标准,在各行各业系统中确有导向和示范作用的青年集体作为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 第四章 表彰奖励 十六、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将于每年一季度命名表彰上年度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每两年在已获全国级、自治区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中评选“自治区十佳青年文明号”集体。 十七、各单位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对获得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由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以后对复核合格重新认定的集体每两年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十八、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根据量化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由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监委会负责组织,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团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指导、检查、考核,聘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活动特约监察员。 十九、“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青年文明号”作为加强基层单位形象设计的重要形式,在外观上严格规范,凡获得各级“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只须挂最高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牌匾,张贴“青年文明号”工作规范、监督电话,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各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标准: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总书记的题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全国级为(650mm×400mm);自治区级为(560mm×350mm);市级及市级以下为(480mm×300mm)。 二十一、采取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组织检查与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一方面通过各地州市团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组织检查;另一方面,以特约监察员为中介和纽带,进行随机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反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设立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投诉和监督。(电话:0991-2321624) 二十二、对已荣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集体,每年年底前由当地团委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进行复核,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予以重新认定,在复核过程中不达标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各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管理由地州、厅局团委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