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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负责人年龄已超过40岁,原创建集体人员调整比例在50%以上或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的,自动取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 二十四、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经监察委员会检查核实后取消荣誉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4.它严重影响“青年文明号”荣誉情形的。 二十五、取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要经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团地(州、市)委共同实施。所授牌匾交回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适用于荣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日常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