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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1-01
【实施时间】 2002-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69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自治区青年文明号实施细则》及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十三、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包括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或负责人年龄已超过40岁,原创建集体人员调整比例在50%以上或企业停产3个月以上的,自动取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称号。
  
  二十四、自治区“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经监察委员会检查核实后取消荣誉称号:
  
  1.本集体中有违法、违纪、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现象发生。
  
  2.在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服务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群众反映强烈的。
  
  4.它严重影响“青年文明号”荣誉情形的。
  
  二十五、取消自治区“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要经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审核批准,由“青年文明号”集体所在单位与团地(州、市)委共同实施。所授牌匾交回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办公室。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六、本办法适用于荣获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全国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日常管理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自治区青年文明号组委会负责解释。
  
  二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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