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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8号
【颁布时间】 2001-11-30
【实施时间】 2002-0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7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辽宁省邮政条例

[接上页]

  (四)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资料;(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媒体等;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五)快递业务(亦称特快专递、速递业务、快件寄递),是指经营者接受寄件人的委托,将物品投交收件人或者受邮政企业委托,将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经过邮政网络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经营活动。
  
  (六)邮票发行期:指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邮票发行期限。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89年9月22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的《辽宁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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