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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集邮票品,是指邮资凭证和集邮品。 (四)邮件,指通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印刷品、邮包、汇款通知、报刊等。 (五)快件寄递业务,是特快专递、速递、快递等业务的统称; (六)邮政设施,指邮政生产场地和服务场所、邮政标志、邮政编码牌、无人值守邮局、邮政信筒(箱)、居民住宅信报箱、邮政报刊亭、自动取款机、自动售报机等。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注:本篇法规中关于“生产制作邮政信报箱许可”、“生产、制作邮政包裹箱许可”、“生产、制作国内邮件袋牌、邮袋封扎带(绳)、双孔铅志许可”、“制作具有经营性质集邮品的许可”的行政许可项目已被《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8日)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