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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1-12-12
【实施时间】 2001-1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777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为促进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发展,规范电信业务经营单位的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电信业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用户的合法权益,现发布《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电信用户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和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是指通过与移动网络连接的服务平台,向移动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定位服务等增值服务的业务。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在移动通信网的业务承载平台的基础上建立专用的服务平台,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后提供给用户。例如: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服务平台,对信息内容进行加工,以短消息等形式向移动终端用户提供公众信息服务、个人信息服务、移动商务信息等。
  
  第三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在北京地区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必须获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活动。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经营,必须接受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北京地区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在管理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分为接入专项和业务专项两类。
  
  第七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接入专项是指建立与移动网络直接连接的服务平台,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经营者提供接入移动网络的服务。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是指通过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接入服务平台向移动用户提供移动信息服务,定位服务等各种增值服务的业务。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八条 申请北京地区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其中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接入专项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500万元以上;其中经营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业务专项的公司注册资本金应在100万元以上。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相关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及市场拓展方案;
  
  (六)公司有良好的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七)符合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其它相关规定。
  
  第九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应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拟开展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专项及业务范围、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2、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近期验资报告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4、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介绍公司从事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基本情况、投资分析、市场拓展方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5、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6、公司对依法进行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的承诺;
  
  (二)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用户完备的申请材料后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许可证或核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备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应在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要求修改或补齐材料,否则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条 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将公布移动网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情况;对未通过年检的取消经营资格,经营许可证将收回做注销处理。
  
  第十一条 取得许可证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下列变化的必须提前30日向北京市通信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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