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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0 条 生活辅导人员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专科以上学校家政、护理、青少年儿童福利、社会工作、心理、辅导、教育、犯罪防治、社会福利、性别相关科、系、所、组毕业或取得其辅系证书者。 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并修毕生活辅导核心课程者。 三、普通考试、丙等特种考试或委任职升等以上考试社会行政职系及格,并修毕生活辅导核心课程者。 第 11 条 助理生活辅导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高中 (职) 以上学校家政、护理相关科毕业者。 二、高中 (职) 以上学校毕业,并修毕生活辅导核心课程者。 第 12 条 心理辅导人员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专科以上学校心理、辅导、谘商相关科、系、所、组毕业或取得其辅系证书者。 二、专科以上学校社会工作、青少年儿童福利、社会福利、教育、性别相关科、系、所、组毕业,并修毕心理辅导核心课程者。 第 13 条 社会工作人员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社会工作师考试及格者。 二、专科以上学校社会工作、青少年儿童福利、社会福利相关科、系、所、组毕业或取得其辅系证书者。 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于本办法施行前,已修毕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丁类训练课程,并领有结业证书者,于本办法施行日起十年内,得遴用为社会工作人员。 四、高等考试、乙等特种考试、荐任职升等考试社会行政职系及格,并修毕社会工作核心课程者。 第 14 条 托育机构主管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之一: 一、研究所以上幼儿教育、幼儿保育相关系、所毕业,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机构或幼稚园教保经验者。 二、大学幼儿教育、幼儿保育相关系、所毕业或取得其辅系证书,具教保人员资格,且有二年以上托育机构或幼稚园教保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三、大学毕业,具教保人员资格,且有三年以上托育机构或幼稚园教保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四、专科毕业,具教保人员资格,且有四年以上托育机构或幼稚园教保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五、高中 (职) 学校毕业,具教保人员资格,且有五年以上托育机构教保经验,于本办法施行前,已修毕儿童福利专业人员训练实施方案戊类训练课程,并领有结业证书者,于本办法施行日起十年内,得遴用为托育机构主管人员。 六、高等考试、乙等特种考试或荐任职升等考试社会行政职系考试及格,具有二年以上托育机构教保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前项托育机构或幼稚园教保经验,以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或教育主管机关所开立服务年资证明为准。 第 15 条 早期疗育机构主管人员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研究所以上青少年儿童福利、幼儿教育、幼儿保育、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特殊教育、早期疗育相关系、所、组毕业者,具有二年以上儿童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工作经验者。 二、大学青少年儿童福利、幼儿教育、幼儿保育、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特殊教育相关系、所、组毕业,具有二年以上儿童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工作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三、大学毕业,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定专业人员资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儿童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工作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四、专科毕业,具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定专业人员资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儿童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工作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五、高等考试、乙等特种考试或荐任职升等考试社会行政职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儿童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碍福利机构工作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六、具有医师、治疗师、心理师、社会工作师、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者,具有三年以上儿童及少年福利、身心障碍福利或相关机构工作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第 16 条 安置及教养机构主管人员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一、研究所以上青少年儿童福利、社会工作、心理、辅导、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会福利相关系、所、组毕业者,具有二年以上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工作经验者。 二、大学青少年儿童福利、社会工作、心理、辅导、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会福利相关系、所、组毕业或取得其辅系证书者,具有二年以上儿童及少年福利机构工作经验,并修毕主管核心课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