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港务组、航政组、业务组、工务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 4 条 港务组设港湾、航管、劳安环保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范围检讨修正之处理事项。 二、港区安全管理、灾害防救及事故之处理事项。 三、联络中心业务处理事项。 四、商港法与港务管理规则等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五、船舶日用品供应业、船舶理货业、船舶小修业管理事项。 六、定期举办港埠座谈会及港口业务协调会报之处理事项。 七、港湾设施改进与港务管理事项。 八、港埠资料、航船布告、国军实弹射击事件之处理事项。 九、船席之指 (移) 泊、调配、协调管理事项。 十、船舶进出港口及港内航行交通管理事项。 十一、导航设备维护管理事项。 十二、港勤船舶作业管理事项。 十三、船舶给水作业维护管理事项。 十四、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之宣导及重大事件处理事项。 十五、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之厘定及执行事项。 十六、劳工安全卫生资料管理、提供及建议事项。 十七、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厘定及实施事项。 十八、职业灾害调查处理及职业灾害统计填报事项。 十九、劳工健康检查规划及健康管理实施事项。 二十、商港区域内环境保护、环境清洁及卫生管理事项。 二十一、商港区域内危险物品管理事项。 二十二、商港区域内年度环境清洁督导检查、防治公害及美化环境执行方案绩效考核事项。 二十三、商港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事项。 二十四、商港区域内污染防治、稽查、取缔、告发、移送、处分事项。 二十五、商港区域内重大污染事件紧急应变通报及处理事项。 二十六、商港区域内生态保育及植栽绿化工作事项。 二十七、船舶污油水收受处理事项。 二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航管科下设信号台。 第 5 条 航政组设技术、监理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进出港签证事项。 二、船舶登记及注册事项。 三、船舶运文业及出租业监理事项。 四、船务代理业监理事项。 五、载客船舶适航性抽查事项。 六、船员、引水人及动力小船驾驶人监理事项。 七、海运承揽运送业监理事项。 八、货柜集散站经营业监理事项。 九、船舶检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图审核事项。 十、解体船审核事项。 十一、船舶海事案件调查及海事评议事项。 十二、船舶航海及轮机记事簿核阅签证事项。 十三、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四、两岸航运运输监理事项。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业务组设企划、营运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设施经营管理事项。 二、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经营许可事项。 三、港埠业务费项目及费率拟订计收事项。 四、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五、有关商港营运发展企划事项。 六、客户服务事项。 七、商港法及商港栈埠管理规则等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工务组设设计、工事、机料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整体规划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年度工务概算之审核、编制事项。 三、各项重大及新建工程变更、修正之查勘、拟议、处理、设计、绘图、审查、验收事项。 四、施工预算之拟订、审核及登记、保管事项。 五、工程图当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六、港工作业许可证之核发事项。 七、商港设施损害报告之汇报及资料管理事项。 八、工程技术谘询事项。 九、工程、港区环境、技术服务、资讯服务及新购船舶之招标、订约、施工督导及考核、契约执行、验收派验、结算验收证明书签发、决算及 厂商争议处理事项。 十、机具、资讯、通讯及港湾设备与工程材料之采购、收发、储运及分类编号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设四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划编报及追踪管制事项。 二、年度工作考成考绩事项。 三、研究发展事项及因公出国报告存管及运用事项。 四、业务简报宣导管理及年终业务检讨之综理事项。 五、人民陈情案件、监察案件及上级交付列管案件之列管追踪事项。 六、公文检核稽催查询管理事项。 七、行政革新事项之推动管考及为民服务事项。 八、新开发布及新闻媒体联系事项。 九、国会联系暨质询案件之处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