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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0
【法规编号】 3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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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参观接待事项。
  
  十一、港埠资料拍摄保存、多媒体及简介制作事项。
  
  十二、庆典活动、敦亲睦邻等公共关系事项。
  
  十三、印信典守、档案管理、文书处理、文书保密等事项。
  
  十四、财产、房地产管理及保险等事项。
  
  十五、眷舍、宿舍、办公厅舍营缮、维护使用管理事项。
  
  十六、财物、事物用品采购、水电、环境卫生管理及消防设施维护事项。
  
  十七、工友、驾驶人员管理、考核、行政车辆调派、保养、修护、汰换及检验等事项。
  
  十八、动员业务事项。
  
  十九、收付款业务、有价证券保管、出纳帐册表报处理、所得税作业、银行帐户开立及印鉴更换等事项。
  
  二十、不属于其他各组、室掌理事项。
  
  二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9 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分层负责及权责划分事项。
  
  五、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六、平时考核、奖惩及考成 (绩) 事项。
  
  七、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九、训练、进修、讲习出国及考察事项。
  
  十、保裣、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一、员工体育康乐活动及庆典集会事项。
  
  十二、劳资关系、工作规则等事项。
  
  十三、人事资料管理事项。
  
  十四、其他交办事项。
  
  第 10 条
  
  会计室设三科,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及执行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乃出租业务监办事项。
  
  五、补助款申拨、保留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记帐凭证、会计簿籍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年度决算编制事项。
  
  九、现金管理及预算执行查核事项。
  
  十、公务统计、应用统计分析及统计刊物编制事项。
  
  十一、主计机构组织、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 (绩) 、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二、资讯业务发展计划研拟修订事项。
  
  十三、电脑系统管理及应用作业系统开发、设计、建置、执行及维护事项。
  
  十四、资讯设备规划、网路连线规划、建置及预算拟编事项。
  
  十五、电脑设备请购经管、调配、个人电脑及相关耗材维护经管事项。
  
  十六、资讯安全之规划、稽核及执行事项。
  
  十七、主机及伺服务器系统软体、硬体之规划建置及维护事项。
  
  十八、网页之开发建置及维护事项。
  
  十九、资讯业务委外及资讯训练事项。
  
  二十、其他交办事项。
  
  第 11 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 (修) 订及宣导事项。
  
  二、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三、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五、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陈情请愿之协助处理事项。
  
  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 (绩) 、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九、政风工作年度计划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制及推动执行等事项。
  
  十、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12 条
  
  局长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局长襄理局务;主任秘书,襄助局长、副局长处理局务。
  
  第 13 条
  
  港务长、综理港务事项;总工程司,综理工务事项。
  
  第 14 条
  
  组室主管承局长、副局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科长承本单位主管之命处理业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处理业务。
  
  第 15 条
  
  局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秘书、港务长、总工程司、专门委员、各组、室主管、二级主管及所属机构首长、副首长暨港务警察、消防单位首长为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 16 条
  
  局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局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 17 条
  
  本局暨所属机构各项业务权责划分,依各该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局长核定后施行。
  
  所属机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各该机构拟订,报本局核定之。
  
  第 18 条
  
  本细则自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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