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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2-20
【法规编号】 378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交通部花莲港务局办事细则


  第 1 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花莲港务局 (以下简称本局) 组织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局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 3 条
  
  本局设港务组、航政组、业务组、工务组、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 4 条
  
  港务组设港湾、航管、劳安环保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范围检讨修正之处理事项。
  
  二、港区安全管理、灾害防救及事故之处理事项。
  
  三、联络中心业务处理事项。
  
  四、商港法与港务管理规则等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五、船舶日用品供应业、船舶理货业、船舶小修业管理事项。
  
  六、定期举办港埠座谈会及港口业务协调会报之处理事项。
  
  七、港湾设施改进与港务管理事项。
  
  八、港埠资料、航船布告、国军实弹射击事件之处理事项。
  
  九、船席之指 (移) 泊、调配、协调管理事项。
  
  十、船舶进出港口及港内航行交通管理事项。
  
  十一、导航设备维护管理事项。
  
  十二、港勤船舶作业管理事项。
  
  十三、船舶给水作业维护管理事项。
  
  十四、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之宣导及重大事件处理事项。
  
  十五、劳工安全卫生工作守则之厘定及执行事项。
  
  十六、劳工安全卫生资料管理、提供及建议事项。
  
  十七、职业灾害防止计划厘定及实施事项。
  
  十八、职业灾害调查处理及职业灾害统计填报事项。
  
  十九、劳工健康检查规划及健康管理实施事项。
  
  二十、商港区域内环境保护、环境清洁及卫生管理事项。
  
  二十一、商港区域内危险物品管理事项。
  
  二十二、商港区域内年度环境清洁督导检查、防治公害及美化环境执行方案绩效考核事项。
  
  二十三、商港区域内环境影响评估与监测事项。
  
  二十四、商港区域内污染防治、稽查、取缔、告发、移送、处分事项。
  
  二十五、商港区域内重大污染事件紧急应变通报及处理事项。
  
  二十六、商港区域内生态保育及植栽绿化工作事项。
  
  二十七、船舶污油水收受处理事项。
  
  二十八、其他交办事项。
  
  航管科下设信号台。
  
  第 5 条
  
  航政组设技术、监理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进出港签证事项。
  
  二、船舶登记及注册事项。
  
  三、船舶运文业及出租业监理事项。
  
  四、船务代理业监理事项。
  
  五、载客船舶适航性抽查事项。
  
  六、船员、引水人及动力小船驾驶人监理事项。
  
  七、海运承揽运送业监理事项。
  
  八、货柜集散站经营业监理事项。
  
  九、船舶检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图审核事项。
  
  十、解体船审核事项。
  
  十一、船舶海事案件调查及海事评议事项。
  
  十二、船舶航海及轮机记事簿核阅签证事项。
  
  十三、打捞业管理事项。
  
  十四、两岸航运运输监理事项。
  
  十五、其他交办事项。
  
  第 6 条
  
  业务组设企划、营运二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商港设施经营管理事项。
  
  二、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经营许可事项。
  
  三、港埠业务费项目及费率拟订计收事项。
  
  四、商港服务费收取事项。
  
  五、有关商港营运发展企划事项。
  
  六、客户服务事项。
  
  七、商港法及商港栈埠管理规则等法规拟议修订事项。
  
  八、其他交办事项。
  
  第 7 条
  
  工务组设设计、工事、机料三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区整体规划计划之拟订事项。
  
  二、年度工务概算之审核、编制事项。
  
  三、各项重大及新建工程变更、修正之查勘、拟议、处理、设计、绘图、审查、验收事项。
  
  四、施工预算之拟订、审核及登记、保管事项。
  
  五、工程图当之建立与管理事项。
  
  六、港工作业许可证之核发事项。
  
  七、商港设施损害报告之汇报及资料管理事项。
  
  八、工程技术谘询事项。
  
  九、工程、港区环境、技术服务、资讯服务及新购船舶之招标、订约、施工督导及考核、契约执行、验收派验、结算验收证明书签发、决算及
  
  厂商争议处理事项。
  
  十、机具、资讯、通讯及港湾设备与工程材料之采购、收发、储运及分类编号事项。
  
  十一、其他交办事项。
  
  第 8 条
  
  秘书室设四科,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划编报及追踪管制事项。
  
  二、年度工作考成考绩事项。
  
  三、研究发展事项及因公出国报告存管及运用事项。
  
  四、业务简报宣导管理及年终业务检讨之综理事项。
  
  五、人民陈情案件、监察案件及上级交付列管案件之列管追踪事项。
  
  六、公文检核稽催查询管理事项。
  
  七、行政革新事项之推动管考及为民服务事项。
  
  八、新开发布及新闻媒体联系事项。
  
  九、国会联系暨质询案件之处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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