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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传染病防治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中央主管机关依本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研判国内流行疫情严重程度,认有统筹资源、设备及整合相关机关 (构) 人员之必要时,得提具体防疫动员建议,报请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 (以下简称本中心) ,并指派指挥官,以有效因应。 前项所称流行疫情严重程度,指重大传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击或经中央主管机关研判需应变动员之状况。 第 3 条 本中心任务如下: 一、疫情监测资讯之研判、防疫应变政策之制订及其推动。 二、防疫应变所需之资源、设备及相关机关 (构) 人员等之统筹与整合。 三、防疫应变所需之新闻发布、教育宣导、传播媒体优先使用、入出国(境)管制、居家检疫、国际组织联系与合作、机场与港口管制、运输工具征用、公共环境清消、劳动安全卫生、人畜共通传染病防治及其他重大传染病之必要防治措施。 第 4 条 本中心指挥官统一指挥、督导及协调各级政府机关、公营事业、后备军人组织、民间团体执行防疫工作;必要时,得协调国军支援。 指挥官得指派副指挥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业务。 第 5 条 指挥官得依本法第五十条至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指示各级政府机关征调、征用及整合相关机关 (构) 之资源、设备或人力。 第 6 条 本中心得设秘书处、执行处、计划处、后勤处及财务处,各处并得分设若干任务编组。 前项各处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挥官指派之。 指挥官得视疫情应变需要,机动调整各处之任务编组、人员规模及其进驻时机。各处任务,必要时,得请相关机关支援。 第 7 条 秘书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应变作业与状况处理之综合管制、协调及资源统筹分配。 二、进驻人员应变作业讲习及演练之办理。 三、追踪及管考。 四、其他综合管制事项。 第 8 条 执行处得设下列各组: 一、疫调组。 二、医事组。 三、境管组。 四、外事组。 五、宣导组。 六、管制组。 七、服务组。 八、应变组。 第 9 条 执行处疫调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流行病学调查及社区健康、病患、病原或病媒之监测。 二、动物之监测,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支援。 三、环境之监测,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支援。 四、犯罪侦防,由内政部支援。 五、生物恐怖攻击情资,由国家安全局及法务部支援。 六、其他疫情调查及监测事项。 第 10 条 执行处医事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到院前紧急医疗、现场资源管理及必要时之军阵医学处置,由内政部、国防部支援。 二、医疗、后续照护、后送及联系、通报,由内政部、国防部及教育部支援。 三、医疗安全及感染控制措施。 四、其他医疗及感染控制事项。 第 11 条 执行处境管组,由内政部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入出国 (境) 管制,由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支援。 二、边境检疫,由行政院卫生署支援。 三、防疫管制,由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支援。 四、建立入出国 (境) 人员登录通报体系。 五、其他境外管制事项。 第 12 条 执行处外事组,由外交部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国际防疫合作、救援、联系及资讯提供。 二、危险涉外人士之协助处理。 三、外籍人士之签证管制。 四、其他国际防疫合作及联络事项。 第 13 条 执行处宣导组,由行政院卫生署及行政院新闻局共同负责,其任务如下: 一、防疫新闻之发布。 二、国内外防疫新闻报导及处理之协调。 三、优先使用传播媒体及通讯设备之协商。 四、防疫教育资讯之统合及宣导。 五、其他防疫宣导事项。 第 14 条 执行处管制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疫苗接种、居家检疫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等之群众卫生管制,由内政部支援。 二、病媒调查及其管制。 三、环境卫生管制与清消、供水安全、病媒及孳生源清除,由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支援。 四、人畜共通传染病之宿主动物检疫及管制,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支援。 五、其他疫情管制事项。 第 15 条 执行处服务组,由行政院卫生署负责,其任务及支援分工如下: 一、群众、病患及其家属之心理卫生服务。 二、传染病致死遗体之处理、相验及其专业谘询或技术支援,由内政部及法务部支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