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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售与外销厂商直接出口或存入保税仓库、物流中心以供外销者。 三、售与自由港区事业货物以供营运者。 第 14 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卫星农场,指提供园区事业生产原料来源或生产需要之农场。 第 15 条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所定正当理由,指下列情形之一并有确切证据者: 一、遭受地震、风灾、水灾、旱灾、疫病虫害及战祸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灾害损失及运输事故损失。 二、窃盗损失。 三、盘存之原料、样品、在制品、半制品及成品,其未经抽查之项目,事后发现错误经更正。 四、经盘存之保税原料、样品、在制品、半制品及成品,其实际盘存数量与帐面续存数量不符。 五、生产过程中所产生之损耗未逾海关核定之损耗率。 六、送请检验所发生之损耗。 七、因研究发展所发生之损耗。 八、其他因产品特性所发生之损耗。 第 16 条 本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年度营运报告,指园区事业就前一年度营运成果及营运计划执行之检讨。 第 17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