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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检验机构无法提供器材之检验服务时,得由制造商自行或委由他国认证体系认可之测试实验室出具符合第四条规定之检验报告申请审验。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各款: 一、器材样品 4x6寸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图片 (产品正面、背面、两侧及射频单体正、反面) ,其厂牌、型号及电路板主要元件须清晰可辨读。 二、器材名称、厂牌及型号。 三、申请检验者名称及地址。 四、检验机构名称及地址。 五、检验报告之唯一识别,与每一页上之识别。 六、测试接续图及说明;如须由申请者提供特殊治具、特殊测试点、特殊测试软体始能完成测试者,应叙明该特殊治具、特殊测试点及测试软体名称。 七、测试仪器名称、厂牌、型号、仪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 八、适用之技术规范所定之检验项目与标准。 九、测试数据 (含扫瞄图) 及判定结果。 十、测试受理及完成日期。 检验报告须经检验机构相关人员签署,但依第二项规定出具之检验报告由测试实验室相关人员签署。 第 10 条 申请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逐部审验者,应填具贩卖用电信管制射频器材逐部审验申请书,并检附下列器材及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本局申请审验。必要时,本局得要求申请者提供前条之检验报告: 一、待审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 二、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三、中文或英文之技术规格资料或型录,应包含频率及输出功率等技术规格。 四、器材来源证明文件。 五、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六、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经销商应检附制造商或进口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影本。 七、其他经本局公告指定之资料。 前项申请经审验合格者,发给审验合格证明及审验合格标签;其审验器材于审验完毕后发还,其他文件由本局留存。 第 11 条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审验者应检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误漏或不全时,验证机关 (构) 应通知申请者于一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完备者,驳回其申请。 前项申请经审验不合格者,验证机关 (构) 应列举不合格事项,通知申请者于二个月内改善并向原验证机关 (构) 申请复审;申请复审逾期或复审仍不合格者,驳回其申请。 第 12 条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型式认证合格,其申请者应妥善保管原检送检验机构测试之器材样品、测试所需之特殊测试软体及特殊治具至该器材停止生产或停止输入后五年。 第 13 条 申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性声明,应由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填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性声明申请书,并检具下列文件影本向验证机关 (构) 办理登录,经登录完成后,由验证机关 (构) 发给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性声明证明 (以下简称符合性声明证明) :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册或说明书。 二、中文或英文之规格资料。 三、电路图或电路方块图。 四、器材样品检验报告。 五、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申请者为外国制造商者应检附该制造商之设立相关证明文件。 六、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经销商应检附制造商或进口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经营许可执照影本;申请者为外国制造商者免附。 七、其他经本局公告指定之资料。 八、光碟片五份,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电子档。 前项器材样品检验报告应依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符合性声明登录之文件,除光碟片由验证机关 (构) 留存外,其余文件于发给符合性声明证明时一并发还。 完成符合性声明登录者,应妥善保管原检送检验机构测试之器材样品、测试所需之特殊测试软体及特殊治具至该器材停止生产或停止输入后五年。 电信管制射频器材符合性声明实施之项目及日期,由本局公告之。 第 14 条 验证机关 (构) 得建置网路申办系统,受理电信管制射频器材型式认证及符合性声明之申请。 前项网路申办作业及实施时程,由本局公告之。 第 15 条 审验合格标签及符合性声明标签专属取得型式认证证明者及完成符合性声明登录者所有。 取得型式认证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证明者应检具下列文件报请本局备查,始得同意他人于同厂牌同型号电信管制射频器材使用审验合格标签或符合性声明标签: 一、审定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证明影本。 二、被同意人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第 16 条 经取得型式认证证明、完成符合性声明登录者、或依前条规定经同意使用审验合格标签或符合性声明标签者,应依审验合格标签或符合性声明标签式样自制标签黏贴或印铸于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本体明显处,始得贩卖或公开陈列。经逐部审验取得之审验合格证明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