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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福利互助暂行办法


  第 1 条
  
  为暂行办理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之福利互助 (以下简称福利互助) ,特订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民意代表,系指县 (市) 议员及乡 (镇、市) 民代表。
  
  第 3 条
  
  内政部 (以下简称本部) 为办理本办法之福利互助业务,得组成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福利互助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其设置要点由本部定之。
  
  第 4 条
  
  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别以县 (市) 议会、乡 (镇、市) 民代表会为参加互助机关,各该会之行政单位为主办单位。村里长福利互助以乡 (镇、市、区) 公所为参加互助机关,各该公所民政课为主办单位。
  
  第 5 条
  
  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于任职期间,得依本办法规定参加福利互助。
  
  第 6 条
  
  本办法所称受益人,除互助人本人之丧葬互助受益外,均为互助人本人。
  
  第 7 条
  
  互助人本人丧葬互助之受益人,其顺序如下: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前项第二款所称子女,如未成年,其得请领之互助金,由其监护人具领。
  
  第 8 条
  
  互助人本人之丧葬互助金,无前条受益人具领时,依下列顺序办理:
  
  一互助人生前指定之人。
  
  二参加互助机关。
  
  第 9 条
  
  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由参加互助机关造具名册,检同互助资料卡送本会全体一次办妥参加手续。新任人员于就职当月,依前项规定办理。
  
  第 10 条
  
  台湾省各级民意代表及村里长新任、去职或死亡者,其参加或退出互助以就职、去职或死亡之日起生效。但当月之互助费,照全月扣缴。
  
  第 11 条
  
  互助人停止职务或服兵役时,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停止职务即停止互助。停止原因消灭,准予复职时,其权利义务视同存续,停止职务期间应缴纳之互助费及应领受之互助金,应予补缴及补发。但解除职务者,追溯自停止职务之日起退出互助。
  
  二服兵役期间,视同继续参加,其应缴纳之互助费,由参加互助机关年度经费内匀支。
  
  第 12 条
  
  互助人退出或停止互助时,已缴之互助费,无论其在互助期间已否领受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 13 条
  
  参加互助机关之主办单位,应按月将参加、退出或停止之互助人,造具异动月报表送本会。
  
  第 14 条
  
  福利互助经费之筹措及解缴方式如下:
  
  一政府补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台币一百五十元,由参加互助机关编列预算,拨由本会保管运用。
  
  二互助人负担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缴纳新台币五十元,由参加互助机关之主办单位,列单通知出纳及会计单位,由互助人每月应领之款项中扣缴,于当月十日前,连同政府补助部分,解缴本会在银行所设专户,并编制互助费计算表一份送本会。
  
  第 15 条
  
  参加互助机关之会计单位,每月应汇编互助经费收支明细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查;一份送主办单位连同异动月报表、申请书、资料卡,于次月五日前送本会。
  
  第 16 条
  
  福利互助经费,由本会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保管或购储政府发行之债券,其本金及孳息均充作福利互助之用。前项经费由本部以代收代付方式处理。
  
  第 17 条
  
  福利互助项目如下:
  
  一、重大伤病住院医疗互助。
  
  二、残废互助。
  
  三、丧葬互助。
  
  四、村里长团体伤害保险。
  
  前项第四款之保险,由本会与保险公司订定最高理赔金额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团体伤害保险契约办理之。给付及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依保险契约约定办理。
  
  第 18 条
  
  福利互助金给付标准如下:
  
  一重大伤病住院医疗互助:互助人本人给付医疗费用百分之七十;父母、配偶或仰赖抚养之子女,给付医疗费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其眷属每一会计年度给付总额不得超过新台币三万元。
  
  二残废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残废者,给付新台币三万五千元;半残废者,给付新台币二万五千元;部分残废者,给付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三丧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给付新台币八万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给付新台币二万元;仰赖抚养之子女死亡者,给付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称仰赖抚养之子女,系指未满二十岁、满二十岁且在学经学校证明者或身心障碍不能自谋生活须依赖互助人抚养经医院证明者。
  
  第 19 条
  
  申请各项互助金,应由受益人填具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有关证件,送由主办单位审查属实后,报请本会审查拨款。
  
  第 20 条
  
  重大伤病住院以住于公立医疗机构或全民健康保险机构指定之私立医疗院所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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