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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16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79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防部参谋本部办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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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国军资讯应用系统、资料库与档案发展之督导及管制事项。
  
  十、国军统帅通信与联合作战系统之规划及督导事项。
  
  十一、公民营通信设施战时动员、管制运用之规划、协调与督导事项。
  
  十二、国军电子战情资搜集指导、分析运用与电战测训场能量之筹建及管理事项。
  
  十三、国军通信、资讯安全与电子认证凭证管理作业评鉴、稽核及指导事项。
  
  十四、国军频谱管理计划之管制、规划、指导与考核事项。
  
  十五、博胜专案全案系统、技术架构之规划设计、发展与指导事项。
  
  十六、通信资讯指挥部、国防资讯中心之督导事项,提供兵棋及模式模拟发展之通信、资讯技术指导事项。
  
  十七、指参运筹管理资讯系统与联合作战指挥及管制自动化系统之规划及建置事项。
  
  十八、国军通信、资讯装备修护政策、计划之核议与执行事项。
  
  十九、国军通信、电子、资讯设施与装备建案作战需求审议事项。
  
  二十、其他有关通信电子资讯事项。
  
  第 10 条
  
  军务办公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参谋本部机要事务含重要案件管制、业务手册编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与特定会议、会报之召开及参谋总长裁示、指示纪录汇整、处理与管制执行事项。
  
  二参谋本部文书、档案管理及所属机构、部队之督导与辅导事项。
  
  三参谋本部年度预算审核、签证及有关帐务整理事项。
  
  四参谋本部国会事务协调连络事项。
  
  五军礼勤务之执行、三军乐仪队、示范乐队之派遣、训练、督导与参谋本部外宾接待事项。
  
  六国防部各幕僚单位补给品申补、膳食、运输、保修勤务之督导与管理及参谋本部单位财产、阵营具之管理与采购事项。
  
  七国防部各幕僚单位与勤务部队指挥部年度军事运输动员及军需物资征购征用计划事项。
  
  八列管营区设施、设备之调配、管理、维护与修缮事项。
  
  九列管营区行政勤务支援、警卫安全、灾害防救业务之综合规划、执行及警卫、勤务部队之管理与督导事项。
  
  一○战略顾问、一级上将薪俸及勤务支援与国防事务之协调与连络事项。
  
  一一其他有关军务事项。
  
  第 11 条
  
  参谋总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督导参谋本部全般业务。
  
  二参谋本部所属机构、部队及依国防部命令编配参谋本部之机关、作战部队之指挥与督导。
  
  三参谋本部重要会议之主持。
  
  四其他重要公务之处理。
  
  第 12 条
  
  副参谋总长执行官与副参谋总长处理事项如下:
  
  一有关政策之建议。
  
  二对督导单位业务之监督及查考。
  
  三对已订方针政策及授权处理案件之核定。
  
  四参谋总长交办事项。
  
  第 13 条
  
  各单位主管承副参谋总长以上长官之命,办理各单位事务,其所属办事人员,承各单位主官 (管) 之命,分别办理各单位之事务。
  
  第 14 条
  
  参谋本部授权各单位处理事项范围如下:
  
  一普通案件转行所属机构及编配之机关、作战部队知照者。
  
  二待办案件之应行催办、催报、催查或催发者。
  
  三有关法令及资料之搜集。
  
  四各机关、部队来文发生疑义或手续不合或漏送附件,应请说明或补办者。
  
  五召开会议之通知,其会议无须副参谋总长以上长官亲自主持者。
  
  六对本单位人员请假,在授权范围内之核定。
  
  七例行存查案件。
  
  八各种统计报表之审核、转送、统计资料之搜集与调整。
  
  九签奉核定之案件,依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代判。
  
  一○非政策性与政策性经长官明确指示或授权之案件代核。
  
  第 15 条
  
  各单位主官 (管) 在其授权范围内,除认为案情重要或特殊有请示必要者外,得本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授权之原则下,承办部稿先行核发,或以各单位名义迳行行文。
  
  第 16 条
  
  参谋本部处理业务实施分层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与所属各机构权责划分事项及参谋本部各单位业务处理分层负责表另定之。
  
  第 17 条
  
  参谋本部政策小组会议依需要不定期举行,由参谋总长主持,副参谋总长执行官、各副参谋总长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18 条
  
  参谋本部作战会报每月举行两次,由参谋总长主持,副参谋总长执行官、各副参谋总长、各单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19 条
  
  参谋本部参谋会报每月举行两次,由参谋总长主持,副参谋总长执行官、各副参谋总长、各单位主官 (管) 及指定之人员参加。
  
  第 20 条
  
  参谋本部为研讨重要公务及法案,得由参谋总长或其授权之人员召集会议。
  
  第 21 条
  
  各单位处理公务,如涉及其他机关、单位之业务,必要时得邀请有关机关、单位派员开会商讨。
  
  第 22 条
  
  参谋本部各单位执行职务,有相互关联者,应由各业管单位主官 (管) 召集会议商讨,如仍无法获致一致意见时,再呈报副参谋总长以上长官核定之。
  
  第 23 条
  
  参谋本部文书处理、财务管理及事务管理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 24 条
  
  参谋本部聘请顾问之规定与程序另定之。
  
  第 25 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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