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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2 条 申请登记为专业厂商者,应检附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文件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专业厂商登记证: 一、资本额在新台币六百万元以上。 二、公司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 三、六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之登记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前项文件有变更者,应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 13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检查员证: 一、领有机械、电机、电子工程技师证书及执业执照者。 二、具有机械停车设备乙级装修技术士资格且经检查员训练达一定时数并测验合格者。 前项第二款训练之课程及时数,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另定之,并于训练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 本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具有机械停车设备丙级装修技术士资格之升降设备检查员得充任机械停车设备检查员并发给临时检查员证。但应于期限内依第一项规定取得检查员证,逾期未取得检查员证者,不得办理机械停车设备检查。 第 14 条 申请核发检查员证者,应检附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文件: 一、机械、电机、电子工程等技师证书及执业执照正本及其影本,或机械停车设备乙级装修技术士证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检查员资料卡。 三、检查员训练结业证书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前项文件有变更者,应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 15 条 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 一、领有机械、电机、电子工程等技师证书及执业执照者。 二、领有机械停车设备装修技术士证明文件者。 第 16 条 申请核发专业技术人员登记证者,应检附申请书及下列证明文件: 一、机械停车设备装修技术士证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或技师执业执照证书正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卡。 前项文件有变更者,应向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 17 条 专业厂商依本法规定投保责任保险之最低保险金额如下: 一、每一个人身体伤亡:新台币二百万元。 二、每一事故身体伤亡:新台币一千万元。 三、每一事故财产损失:新台币二百万元。 保险期间总保险金额最低为新台币二千四百万元。 第 18 条 专业厂商维护保养机械停车设备车位台数在三千台以下者,至少应聘雇专业技术人员六人;超过三千台者,每增加一千台增加一人,未达一千台者,亦同。 专业厂商应按月制作所属每位专业技术人员保养维修机械停车设备数量统计表,并同第五条之维护保养纪录表留存,以备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查考。 第 19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证格式,由中央主管建筑机关定之。 第 2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