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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11-05
【法规编号】 37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支领月退休给与之公立学校教职员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改领停领及恢复退休给与处理办法

[接上页]

  经核定停止者,由原退休案核定机关通知退休给与支给机关停止发放其月退休给与,并将通知副本函知原退休机关 (构) 学校。
  
  经前项核定停止领受月退休给与之权利者,于停止领受权利后溢领之月退休给与,由原退休机关 (构) 学校通知领受人于三个月内缴还并副知退休给与支给机关。届期仍未缴还者,自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检具相关文件移送退休给与支给机关依法处理。
  
  第 7 条
  
  前条停止领受月退休给与之权利者,于其经依本条例第九条之二规定回复台湾地区人民身分后,检具支 (兼) 领月退休金证书及恢复户籍迁入登记之户籍誊本亲自向原退休机关 (构) 学校申请恢复请领月退休给与,并经原退休机关 (构) 学校函转原退休案核定机关核定恢复后,自其户籍迁入登记之日起发给。
  
  第 8 条
  
  本办法所定书表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条
  
  本办法自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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