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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军事教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为办理大学储备军官训练团 (以下简称储训团) 学生之甄选事宜,国防部应会同内政部、教育部组成大学储备军官训练团学生甄选委员会 (以下简称甄选委员会) 。 第 3 条 国防部应于每年六月十日前,依各军种需求员额,拟订次学年之储训团学生甄选简章,并公告之。 前项甄选简章应说明各军种兵科之录取员额、甄选资格、甄选科目与方式、服役时间、受训内容、发给金额及违约之赔偿等事宜。 第 4 条 志愿参加储训团甄选之学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至二十三岁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学生。 二、就读国内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学修业期限为四年之各学系二年级学生或修业期限为五年之各学系三年级学生 (不含公费学生) 。 三、甄选前各学期学业成绩各科均及格。 四、甄选前各学期军训成绩达七十分以上及德 (操) 行成绩达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第 5 条 志愿参加储训团甄选之学生,应依甄选简章指定之时间、地点,携带相关证明文件报名,并参加体检。 甄选委员会就符合前条条件且体检合格之学生,通知其参加体能测验、口试、智力测验及学科测验,再以体能测验与智力测验合格者之口试及学科测验成绩加权排列,依序录取。 前项学科测验科目、体能测验基准、口试及学科测验成绩所占加权比例百分配比,由甄选委员会于招生简章明定之。 第 6 条 报名参加储训团甄选之学生经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销甄选资格;已录取者,取销录取资格: 一、经宣告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保安处分 (不含保护管束) 、感训处分、戒治处分、安置辅导及感化教育确定。 二、大学在校期间曾受记大过以上之处分。 三、曾经公私立大学或军事学校开除学籍。 四、具有双重国籍。 五、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设籍未满二十年,或香港、澳门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设籍未满十年。 六、资料申报不符第四条各款条件之一。 第 7 条 经录取之学生应与志愿服役之军种总部签订合约,并接受储训团之训练。 各军种总部于签订合约后,应造具储训团学生名册,陈报国防部并分送储训团学生就读之大学。 储训团学生有关军事训练及生活之管理规定,由各军种总部订定,陈报国防部核定之。 第 8 条 储训团学生应完成下列军官基础教育之课程: 一大学阶段军事学科。 二寒假、暑假军事训练 (以下简称寒暑训) 。 三任官前军事教育。 前项军官基础教育计划,由各军种总部订定之。 第 9 条 储训团学生于大学修业期间不具现役军人身分。 第 10 条 修业期限为四年之储训团学生于修习大学第二至第四学年或修业期限为五年之第三至第五学年期间,由国防部发给学杂费、书籍文具费及生活费,其金额由国防部另定之。寒、暑训期间由国防部专案办理伤害保险,并补助保费。 第 11 条 国防部应会同教育部协调所需委办之大学设置教育中心,承办储训事宜。 前项教育中心之编组、师资聘任、军事课程内容、授课时间、地点、教学设备及经费拨用等,由国防部与该委办之大学签约办理之。 第 12 条 储训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军种总部核定,予以退训: 一休学、退学或遭开除学籍。 二在校期间受一次或累计达记大过一次以上之处分。 三志愿申请退训。 四不能于规定修业期限内毕业经保留其资格一年仍未能毕业。 五未依规定修毕军事课程或成绩不及格。 六未依规定完成寒、暑训或成绩不及格。 七经宣告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保安处分 (不含保护管束) 、感训处分、戒 治处分、安置辅导及感化教育确定。 八因体位变更,经国军医院证明体格未达甄选简章所定标准。 前项学生经退训者,应赔偿依第十条规定所领之全部费用。但第八款学生非因故意致体位变更者,得免予赔偿。 第 13 条 储训团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检具证明送各军种总部核准者,保留其资格一年: 一因学业因素,不能于规定修业期限内毕业。 二因病经国军医院鉴定,证明暂时不能接受军官基础教育。 三因故未能参加寒暑训。 四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前项保留资格之储训团学生,不予发给及补助第十条规定之费用。 第 14 条 各军种总部应将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保留资格一年之储训团学生,造册分送其户籍地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专案办理延期征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