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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15 条 储训团学生大学毕业,并完成大学阶段军事学科及寒暑训者,各军种总部应即通知其进入指定之军事学校接受任官前军事教育,完成军官基础教育。 各军事学校应造具报到人员名册陈报各军种总部并分送其户籍地之直辖市、县 (市) 政府。 无故未报到人员,视同志愿退训,应赔偿依第十条规定所领之全部费用。 第 16 条 储训团学生大学毕业,至指定之军事学校报到接受教育期间,其身分、待遇,依军事学校学生军官基础教育规定办理。 前项学生依军事学校学员生修业规则退学或开除学籍者,应依军事学校预备学校军费生公费待遇津贴发给及赔偿办法赔偿及赔偿依第十条规定所领之全部费用。 各军事学校对前项学生应造具名册连同兵籍资料送其户籍地之直辖市、县(市) 政府,对尚未履行兵役义务者,依法征服其应服之兵役。 第 17 条 储训团学生完成军官基础教育者,初任少尉,并自任官之日起服预备军官现役五年,期满退伍。但得依法申请转服常备军官现役或续服预备军官现役。 第 18 条 曾受储训团训练学生经征服兵役者,得准用军事学校退学休学开除学籍学生服役处理办法折抵役期。 第 19 条 办理本办法规定事项所需经费,由国防部编列预算支应。 第 20 条 储训团学生选训服役作业有关之规定及各项表册,由国防部定之。 第 21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