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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前项证件正本核验后发还,并缴交影本。 登记候派者,其所属分区在二个以上者,应自行选定其中一区,不选定者,不予受理。 第 13 条 农田水利会应于登记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汇集有关资料并造具名册,连同有关证件送请主管机关办理遴选。 前项资料,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送县 (市) 政府;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送建设局;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送中央主管机关。 第 1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及县 (市) 政府办理遴选会务委员,应于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截止日起三十日内召集初选小组,依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规定完成审查评分后,按分区名额加倍遴选后,造具名册连同有关证件报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应于第十三条规定登记截止日起四十五日内,召集复审小组完成复审后办理核派。 第 15 条 具会员资格会务委员之遴选评分项目及最高分如下: 一会员年资二十分。 二学历十五分。 三工作经历二十五分。 四受益程度二十五分。 五特殊表现十五分。 前项之评分结果有二人以上同分时,应依工作经历、受益程度、会员年资、学历、特殊表现等项目之顺序逐项比分,作为排定名次之依据;各项比分相同时,另行通知抽签决定之。 第 16 条 会员年资之评分,在最近十年无逾期缴交会费、工程费或水利小组经费纪录者,每年以二分计算;未满一年部分,按月核计;未满一月部分,不予计分。 前项年资以所登记候派之农田水利会者为限。 第 17 条 学历之评分标准如下: 一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十五分。 二高中 (职) 毕业者,十四分。 三国民中学或初级中学毕业者,十三分。 四国民小学毕业者,十二分。 第 18 条 工作经历之评分标准如下: 一曾任农田水利会会长、会务委员、会员代表者,每年以二.五分计算。 二曾任农田水利会联合会、农田水利会职员或在政府机关担任农田水利业务者,每年以二.三分计算。 三曾任农田水利会水利小组长者,每年以二.一分计算。 四曾任农田水利会水利小组班长者,每年以一.九分计算。 五曾任政府机关或农会、农业合作社、合作农场之职员、理监事、会员(社员) 代表、农事小组长者,每年以一分计算。 前项计分以最近十年担任者为限,任期未满一年部分,按月核计;未满一月部分,不予计分。同一时间内同时有两种以上身分者,仅选分数较高之一项计分。 第 19 条 受益程度之评分,在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之受益耕地面积○.一公顷以下者十分,每增加○.一公顷以一分计算,增加部分未满○.一公顷不予计分。 前项耕地包括登记候派人所有土地及于政府机关登记有案之承租地,其取得所有权或承租权以一年以上者,才予以计分。 第 20 条 特殊表现之评分,以最近十年内,对于农田水利事业有贡献获政府机关、农田水利会联合会或农田水利会公开表扬者,其标准如下: 一政府机关表扬者,每次以五分计算。 二农田水利会联合会表扬者,每次以四分计算。 三农田水利会表扬者,每次以二分计算。 前项之加计分,其以同一事迹重复接受表扬者,以分数较高者计算。同一或不同单位之表扬项目相同者,该表扬项目之累计总分,最高以六分为限。 第 21 条 会务委员复审小组应依初选小组所送遴选名册复审后报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按各分区名额以分数高低次序核派;其核派由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派任,并通知县 (市) 政府及农田水利会。 第 22 条 机关代表及专家学者会务委员之遴派作业程序如下: 一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由县 (市) 政府依各农田水利会之应派名额加倍遴选后,报中央主管机关复审小组审议后办理核派。 二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设局依各农田水利会之应派名额加倍遴选后,报请台北市政府复审小组审议后办理核派。 三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由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依各农田水利会之应派名额加倍遴选后,报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复审小组审议后 办理核派。 第 23 条 机关代表之会务委员,应就任职各该农田水利会事业区域内直辖市、县 (市) 政府之水利、建设、工务或农业业务之主管或承办人员遴选之。 前项人选,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由该县 (市) 长推荐之;主管机关为台北市政府者,由台北市政府建设局洽请有关直辖市长、县 (市) 长推荐之;主管机关为中央主管机关者,由中央主管机关洽请有关直辖市长、县 (市) 长推荐之,其职务异动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