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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办法依农田水利会组织通则 (以下简称通则) 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农田水利会会长,除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由台北市政府分别成立农田水利会会长遴选小组核派外;其余农田水利会由中央主管机关分别成立农田水利会会长遴选小组办理遴选后核派。中央主管机关之遴选小组成员,由中央主管机关五人 (包括召集人) 、各该管县 (市) 主管机关一人或有关直辖市、县 (市) 政府各一人等组成;台北市政府之遴选小组成员,由建设局三人 (包括召集人) 、法规委员会、有关县 (市) 政府各一人及中央主管机关一人等组成,建设局长为召集人。 前项所称各该管县 (市) 主管机关或有关直辖市、县 (市) 政府、仅参与该辖区内有关农田水利会会长之遴选作业。 七星及琉公二农田水利会遴派之遴选作业单位为台北市政府建设局,其余农田水利会遴派之遴选作业单位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林业处。 第 3 条 遴选小组之任务如下: 一审查会长遴派候选人 (以下简称候派人) 之证件及资料,并就符合资格者之学历及考试、经历、工作表现、品德操守、面谈表现等项,依 第七条 至第十二条规定评分。 二将审查评分结果签报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依第十三条规定核派。 第 4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应于会长任期届满六十日前,或重新遴派十日前,公告会长遴派有关事宜,并将公告函送各农田水利会张贴。 第 5 条 具本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资格,拟登记参加农田水利会会长候派者,应于公告登记期间,填具申请书,检附下列证件,向该农田水利会办理登记,证件不齐或逾期,均不予受理: 一身分证。 二学历及考试证件。 三经历证件。 前项证件正本核验后发还,并缴交影本。 第 6 条 农田水利会应于受理登记截止之日起三日内,汇集有关资料并造具名册,连同有关证件送遴选作业单位,遴选作业单位应于收文之日起十日内送遴选小组审查及评分,并于登记截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评审。 经审查确定资格不符者,不予评分遴派,并由遴选作业单位通知。 第 7 条 农田水利会会长遴选评分项目及最高分如下: 一学历及考试二十五分。 二经历三十分。 三工作表现十五分。 四品德操守十分。 五面谈表现二十分。 第 8 条 学历及考试之评分标准如下: 一获硕士以上学位者二十一分。 二高等考试或相当高等考试以上及格者十九分。 三获学士学位者十七分。 四三年制专科学校毕业者十六分。 五二年或五年制专科学校毕业者十五分。 六普通考试或相当普通考试以上及格者十四分。 七高中 (职) 毕业者十三分。 八高中 (职) 以下学历者十分。 前项各款属于水利、土木、农业工程、水土保持、农业经济、农业推广、农艺、园艺、综合农业、农场经营、农场管理、农业经营科系毕业或其相关考试及格者,依原标准加四分。 第 9 条 经历之评分标准如下: 一具本通则第十九条第一项各款之基本年资资格者十分。 二超过基本年资,每增加一年加一分,最高以十分为限。 三曾担任该农田水利会会长、一级主管以上、农田水利会联合会一级主管以上或于政府机关从事农田水利会业务监督辅导工作者,每年另加 一分,最高以五分为限。 四现任该农田水利会会长,最近三年考绩均列甲等,且未受记过以上之处分者,另加五分。 第 10 条 工作表现之评分标准如下: 一最近三年考绩平均满八十二分者十分;满七十七分者五分,中间分数按比例配分,未满七十七分者不予计分。 二最近三年曾获政府机关颁发绩优奖者一次加三分,获记大功一次加三分,小功一次加一分,嘉奖一次加○.三分,加分合计最高以五分为 限。 三最近三年经服务单位记大过一次减三分,小过一次减一分,申诫一次减○.三分,减分合计不限。 第 11 条 品德操守之评分,依登记会长候派人所提登记表之有关记载资料,由遴选作业单位负责函请有关机关或会长候派人原服务单位先行查证后,将具体资料送交遴选小组评定之。 评分标准,先定基本分数六分,再依据前项资料之优劣事迹情况,由遴选小组评定增减分数。 第 12 条 面谈表现之评分,由遴选小组人员依下列项目分项评分: 一表达能力:最高三分。 二健康仪态:最高三分。 三专业知识:最高八分。 四工作抱负:最高三分。 五判断能力:最高三分。 第 13 条 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依遴选小组之审查评分结果,以评分最高者一人核派;农田水利会之主管机关为县 (市) 政府者,征求该管县 (市) 主管机关同意后核派。其核派由中央主管机关、台北市政府发布派任并通知农田水利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