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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本规程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 (以下简称各医院) 之名称,以加冠所在地地名为原则。 第 3 条 各医院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内科:内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等事项。 二外科:外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三妇产科:妇产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接生、妇婴卫生指导、家庭计划服务及研究等事项。 四小儿科:小儿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婴幼儿健康检查与卫生指导、预防接种及研究等事项。 五心脏科:心脏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六胃肠科:胃肠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七眼科:眼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八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九神经科:神经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一○精神科:精神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一一神经外科:神经外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一二皮肤科:皮肤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一三泌尿科:泌尿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一四牙科:牙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义齿镶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一五高年科:高年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一六骨科:骨科病人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肢体复健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一七放射线科:放射线科之诊疗及研究等事项。 一八复健科:伤残复健、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及研究等事项。 一九检验科:检验及研究等事项。 二○家庭医学科:社区家庭成员一般疾病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地方急慢性疾病之预防、治疗及研究等事项。 二一病理科:各科临床病理检验诊断及研究等事项。 二二麻醉科:各科手术麻醉及研究事项。 二三中医科:中医内科、妇科、儿科、伤科及针灸科门诊病人之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 二四核子医学科:核子医学及同位素检验、诊疗及研究等事项。 二五保健科:办理健康保险、公共卫生教育、医院病人卫生教育与宣传、心身卫生保健指导、健康谘询及研究等事项。 二六护理科:病人之护理、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等事项。 二七药剂科: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购置、鉴定、验收、储存、保管、供应及调剂、药物安全之谘询及研究、临床药学之服务及研究、依法 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等事项。 二八急诊室:各枓急诊之诊疗及处置等事项。 二九营养室或营养师:医院膳食营养之设计、教育与指导及膳食营养谘询服务等事项。 三○社会服务室:病人心理辅导、医疗社会工作、贫病救助、医院社会服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 三一病历室:门诊、挂号、病历保管、整理、疾病分类统计及研究资料之提供事项。 三二医学工程室:医疗仪器之维护保养、管理,并协助申请计划之审核、验收、使用情形评估及生物医学工程研究等事项。 三三资讯室:电脑系统设计、程式建立、维护、使用单位之训练协调、线上服务等事项。 三四劳工安全卫生室:规划及办理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事项。 三五总务室:典守印信、文书、档案、财务管理、修缮养护、电机设备与器械之管理、维护、庶务采购、出纳、收费、病人住、出院之管 理、环境卫生、废水处理及不属其他各科、室之事项。 前项各医院兼掌精神病防治及心理卫生指导及研究者,得视业务需要,增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成人精神科:成人精神科门诊病人之诊疗、住院病人诊疗、住院病人临床处理及检讨等事项。 二儿童精神科:儿童精神科门诊病人之诊疗、住院病人临床处理及检讨等事项。 三心理卫生科:心理疾病之早期发现预防、治疗后之追踪及心理卫生教育之促进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