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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1-09-21
【实施时间】 2001-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0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证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同级城建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辖县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定期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城建档案目录,并接受市城建档案馆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和接收
  
  第九条 城建档案移交的范围: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
  
  2、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3、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4、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5、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6、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7、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所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十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城建档案: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市区内形成的,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市辖县内形成的,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二)城建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建档案,由本单位在5年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三)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形成的城建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一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要完整、准确、系统、符合接收标准;
  
  (二)档案材料应当是原件,仅有一份的前期管理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但须注明原件的存放地点,并加盖公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字手续完备;
  
  (四)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五)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第十三条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通知城建档案馆(室)派人检查验收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或不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第十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档案材料。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管理部门或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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