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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二条 市局自行应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法规处自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室送达《委托应诉通知书》、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的复印件。 (二)有关处室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法规处提交答辩状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答辩状应经处室负责人同意。 (三)法规处对答辩状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答辩状上加盖市局印章。案情重大或情况复杂的,答辩状需经局领导审定。 (四)诉讼代理人的确定,由法规处和有关处室提出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局自行应诉的案件,如被诉内容涉及区县局具体工作的,区县局应当根据市局的要求,由与市局业务处室对口的科室负责提供档案材料或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章 区县局自行应诉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以区县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区县局法制机构或相关部门组织应诉。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局应于每季度末填报《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同时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市局法规处,并对应诉情况作出简要分析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局可参照本暂行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局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