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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各新闻媒体、大同人大网站及其他形式进行及时报道。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三月底前举行,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五条 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分组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提出会议有关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以区、县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质询、询问; (五)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提交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的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提出,交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十一条 每次代表大会前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表决通过会议议程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以及决定会议其他事项。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人数为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提出应由代表大会选举的有关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代表大会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八)发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第一次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常务主席人数一般占主席团全体成员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和通过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担任每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的名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