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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5-24
【实施时间】 1993-11-10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0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2修正)


  第一条  为办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
  
  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芜湖市和安徽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六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
  
  第七条  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芜湖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开发区总体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工程建设、建筑市场和安全监督管理,审核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施工图设计,管理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勘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证》;
  
  (七)负责开发区内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十)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一)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二)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四)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五)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七)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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