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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7号
【颁布时间】 2002-05-16
【实施时间】 2002-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接上页]

  第三十八条  拒绝、阻碍专利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专利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挪用、贪污办案经费或者侵权案件处理费的;
  
  (四)包庇或者放纵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五)向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六)泄露当事人的技术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专利管理部门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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