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治安灾害不安全因素,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致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置之不理、隐瞒不报或纵容、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对揭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阻扰、抗拒检查监督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行使一票否决权,应制定决定书,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决定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