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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5-09
【实施时间】 1994-08-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80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2修正)[失效]

[接上页]

  (一)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治安灾害不安全因素,不及时采取整改措施,以致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置之不理、隐瞒不报或纵容、包庇违法犯罪活动的;
  
  (四)对揭发、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阻扰、抗拒检查监督的;
  
  (六)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行使一票否决权,应制定决定书,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决定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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