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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4-26
【实施时间】 1997-01-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工商登记的经纪人,必须自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核,逾期不申请审核的,原证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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