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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阻碍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依法取证的; (六)转移资金、改换账户逃避处罚的; (七)撕毁依法执行职务人员证件、文件和票据的;强词夺理、无理纠缠、拒绝、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抢夺依法执行职务人员佩戴的警械、器具的;推、打和围攻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使依法执行职务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在现场带头起哄闹事或煽动群众闹事不听制止的;冲击、搅闹电力行政执法机关,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九)欧打依法执行职务人员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十条 有第八条、第九条情形之一,情节较重或屡教不改,并且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电力行政执法部门追缴窃电损失外,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窃电数额较大或多次窃电的; 认定窃电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我省司法机关关于盗窃有形财产的数额标准执行。 (二)使用暴力殴打电力行政执法及查电人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三)因窃电造成供电设备严重损坏或导致大面积停电事故的; (四)电力系统工作人员为他人窃电提供条件或帮助,窃电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 (五)电力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电归己使用,构成犯罪的。 第十二条 因窃电构成治安案件的,由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因窃电构成犯罪的,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电力行政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窃电构成犯罪的,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第十四条 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接到电力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决定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电力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的、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依法强制执行;无强制执行权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办理的上述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发布前已判决、裁定、决定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