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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应当挂号邮寄,并且以投标截止日前招标人收到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更改其内容。投标人将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得撤回,并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地点开标。开标时必须召集投标人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方法以及标底。 第二十三条 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点算标书; (二)开启标书; (三)对标书和标书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时间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齐全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五)重复投标的; (六)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委员会成员参加,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参加。 定标时应当由参加评标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定标后,招标人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确认书》。 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招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签订的,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另行约定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于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落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充抵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中标确认书》发出后,中标人因吊销执照、取消资质等原因失去履约能力和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中标确认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 标底被泄露的,招标人有权终止招标。终止招标应当公告或通知投标人。 第三章拍卖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以获取最高出让金为主要目标,以出价最高为条件确定受让人的; (二)对土地使用者资格没有特殊限制,一般单位和个人均可能有受让意向的; (三)对土地用途无特殊限制及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拍卖土地使用权,应当发布拍卖公告。发出拍卖公告日期至截止日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拍卖公告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竞买人向拍卖人提出书面竞买申请,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 (二)法定代表人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的身份证影印件; (四)资信证明; (五)委托竞买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按公告规定可以邮寄竞买申请资料的,竞买人必须挂号邮寄,并且以竞买申请截止日前拍卖人收到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拍卖人收到竞买申请后,必须对竞买意向人资格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竞买申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发出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竞买资格的,拍卖人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竞买意向人。 第三十四条 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一经发出,拍卖人不得变更其内容,并对要约内容承担责任。竞买人应当对竞买申请书的承诺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在发出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及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等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