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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1-09-06
【实施时间】 2001-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接上页]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竞得价15%的标准交纳定金。
  
  竞买人少于2人的,拍卖人应当宣布本次拍卖无效,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者改变出让方式。
  
  第四十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保留价,设定保留价的,主持人在拍卖前应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拒绝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价款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报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定金不予退还,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给予退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要求违约赔偿。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地价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定金,并退回已交付的土地出让金。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四十四条 参加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在土地招标、拍卖活动中,接受贿赂、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竞买人或投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竞投(买)人以弄虚作假、欺骗手段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土地使用证,责令退回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竞买人之间、投标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或招标无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恶意串通的竞买人、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的0.3%以上1%以下的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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