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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兰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号
【颁布时间】 2002-04-09
【实施时间】 2002-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查处的违法建设单位,可以提请有关管理单位对其违法建设中断施工用水、用电、通讯等。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拒不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阻挠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姑息纵容违法建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市市区非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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