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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 (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程序,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同法人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项。 个体单位的章程草案,同合伙单位的章程草案,但去除"章程修改程序"项。 (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仪器设备清单,主要指科学仪器设备; (四)主要技术成果、专利情况; (五)场所使用权证明,即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七)拟任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职称复印件证明; (八)主要科技人员学历、职称、主要技术贡献及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证明材料。 (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业务范围、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变更住所、业务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业务范围;变更资金的,应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第十二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开展活动,如超出规定范围或改变设立宗旨的,应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手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一)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年审时,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成立条件的; (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四) 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范围不一致的; (五) 作为分立母体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六) 作为合并源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七)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八)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三)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注销申请书及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直接负责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注销及年审的审查结果报上一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发展资金: (一)接受社会各界单位或个人的捐赠、资助; (二)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资金; (三)为社会提供与业务相关的有偿服务所获得的报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