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科政字[2001]376号
【颁布时间】 2001-06-26
【实施时间】 2001-06-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19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山东省科技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根据民政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的函的通知》的规定,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年审制度。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原审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进行年审。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接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年度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
  
  凡年审时成立时间不足六个月者,参加下一年度的年审工作。
  
  第二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在实际占有、使用前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报告应载明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款物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捐赠和资助主体的基本情况,与捐赠、资助主体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向社会公布的方式和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有权撤消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一)涂改、出租、出借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管理、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单位的财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不按照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及其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和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