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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颁布时间】 2002-04-01
【实施时间】 199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账册、合同、图纸、资料,或者擅自启封、转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冒充专利的标记应予销毁,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连同其产品一并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所需费用由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的专利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所在的专利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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