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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
【颁布时间】 2002-03-30
【实施时间】 1987-04-27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2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2修正)

[接上页]

  因闲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可以安排其他建设项目使用,也可以安排原集体经济组织耕种。
  
  第三十一条  开发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开发活动,不得造成环境破坏和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第三十二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按照下列审批权限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三十五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以及在设区的市市区内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七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土地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复垦。
  
  第三十四条  土地整理后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作充抵建设和农业结构调整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五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用于土地开垦、整理和复垦。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由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费分成以及人民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组成。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三十六条  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进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经依法批准,可以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土地。
  
  第三十七条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订农用地分批次转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同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八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土地征用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四十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下列限额: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提超过该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二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被征用后,应当核减所征用土地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农产品定购任务。征用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核减;已收获的,下年核减。
  
  第四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除依法应当报国务院批准的外,其供地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没有条件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以协议方式有偿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拟订供地方案,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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