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6-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3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长春市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条例(2002修改)

[接上页]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
  
  (四)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料;
  
  (五)擅自摆摊设亭,占道生产和经营;
  
  (六)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七)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其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九)擅自迁移、拆卸、改动路灯;
  
  (十)非路灯管理人员攀登路灯灯柱、变压器台或者开启控制箱、接用路灯电源;
  
  (十一)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00000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000伏以上的高压电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十二)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第三十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占道费和占道保证金,颁发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超过批准期限;确需延长占用期限的,必须事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占用期间,加倍交纳占道费。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对未损坏城市道路设施的,应当一次性退还占道保证金本息;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以保证金抵偿。
  
  占道费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占道保证金按照占道费的50%收取。
  
  占道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现有占用城市道路的集贸市场,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逐步清退。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主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
  
  第三十二条  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存车处的,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核发许可证。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停车场、存车处实行管理收费的,主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统一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占道费。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复原费和回填道路、恢复设施保证金,颁发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挖掘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填,并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扩大挖掘或者未按规定回填的,以保证金抵偿。
  
  第三十四条  每年的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期间不得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两倍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城市供水、燃气、热力、通信、电力、消防等管线单位,必须在每年的3月末前,把当年挖掘道路计划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三十五条  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24小时之内补办手续,按照规定交纳道路挖掘复原费。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占道许可证或者挖掘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者挖掘;
  
  (三)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护栏、明显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应当按照规定回填夯实,清除余土剩物,并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