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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一条 不按规定地点、时间和其它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责令限期清除;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未执行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或提供服务质价不符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由政府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三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州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工矿区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非住宅的物业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