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2002-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83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抚顺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公布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地方性法规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及《辽宁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二)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四)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五条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编制年度计划,根据需要可以编制五年规划。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11月底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报下一年度的立法项目。
  本行政区域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建议。
  
  第八条  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于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确定。
  
  立法计划确需调整的,提案人应当说明理由,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
  
  提案人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
  
  第十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
  
  第十一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下列材料: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说明;
  
  (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三条  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不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说明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