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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4-07-28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84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2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政府应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科教兴市”是本市经济振兴、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
  
  第三条  各级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立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本市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全社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加强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技进步工作的指导、扶持,增加科技投入,培养技术人才。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
  
  第二章  农业科技进步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实施“科教兴农”,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应用科技成果,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第八条  加强市、区、乡、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第九条  建立和健全农村科技培训体系,发挥农村各级各类学校的作用,实行农业、科技、教育相结合。加强农民的技术培训,培养乡土人才,扩大农业科技队伍,搞好评定职称工作。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科技示范户、示范村、示范乡。
  
  第十条  鼓励科研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为农村经济服务。创办各种技农贸、技工贸相结合的经济实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遇。
  
  科技开发机构、推广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或个人可销售自己培育或引进的优良种子、苗木和动植物繁殖材料等,但必须经过检疫、试验或鉴定。
  
  第十一条  乡镇企业要重视科技进步,培养和引进人才、推广科技成果和先进的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科技团体和科技人员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科技服务;应用先进技术为乡镇企业在开发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培训技术人员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巩固和发展农村科技队伍,改善农业第一线科技人员的工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工资、住房、子女就业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章  企业科技进步
  
  第十四条  实施“科技兴企”。企业应根据市场需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应有科技进步规划或计划,制定科技进步指标,建立科技进步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应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管理体系。
  
  不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设技术负责人。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和完善厂办研究所,小型企业和乡镇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
  
  厂办研究所在完成本企业规定任务的前提下,按规定可对外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企业技术改造应注重推广应用微电子技术等高新技术,改造关键工艺、关键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技术水平和技术含量,提高产品质量和艺术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和其他优势,重视专利技术和技术软件的引进,做好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及广大职工开展技术改进、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科技人员的知识更新和其他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技术文化素质。
  
  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技进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社会事业的科技进步,制定发展方针和政策。社会事业各主管部门应把科技进步工作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综合治理水、气、声等污染源,对固定废弃物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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