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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3-28
【实施时间】 1995-11-2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8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2修改)[失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章  文物利用和管理
  第五章  馆藏文物和流散文物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贵阳市文物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的下列文物均受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保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域遗存的一切文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收藏的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均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性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国家文物据为己有。
  
  第六条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物商店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以及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保卫、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章  文物管理机构和经费
  
  第七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其所属市文物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市内重要文物。
  
  各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有协助保护管理本辖区内文物的职责。
  
  第八条  计划、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城管、房管、园林、公安、工商、宗教、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遴选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文物保护委员会,协助市人民政府研究、审议、协调文物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十条  文物事业发展经费、文物维修经费列入市、区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应当随财力增长逐步有所增加。上述经费,由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设立市文物保护基金。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级文物保护单位。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定公布。
  
  市、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定,由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呈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树立保护标志和说明标牌,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文物保护标志和说明标牌。
  
  第十三条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撤销,必须征得同级和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原核定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保护价值待定的古迹,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临时文物保护单位,视同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临时保护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逾期未正式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即自然撤销。
  
  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拆除文物建筑及其附属物,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从事取土、开砂、采石和其他危及文物安全、破坏环境风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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