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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厦府「2001」综25号);对原厦门市科委、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印发的《厦门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字[2000]第13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落实国家和我市发展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发展,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认定的软件企业以及登记备案的软件产品,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 第三条 厦门市科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和检查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 2、会同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 3、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4、受理我市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的复审申请。 第四条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厦门市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机构,负责对我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企业年审的组织工作以及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1、受理本市软件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 2、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审查软件产品登记申请材料; 3、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以及软件产品审查合格名单; 4、将需报批的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名单报市科委审核。 对于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外资股份占50%以上的或年营业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分支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负责有关认定和年审工作,初选名单报信息产业部审核。 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五条 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认定职责,接受有关部门对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提交材料 第六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人;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收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收人的50%以上。软件收入包括:软件产品销售收入、软件工程项目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培训收人、软件咨询收入、软件技术转让收入等;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七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业务报告(本报告应全面反映企业全貌,包括企业经营情况,现有的主要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项目,经营场所,主要仪器设备,人员配置、学历结构、技术力量,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依托单位,技术来源,技术水平,与国内外同类技术对比,市场情况,经济效益,中长期规划,技术管理及财务管理等企业制度); |